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激励支持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办法规定,激励支持对象为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市、县。对在棚改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经核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重大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
三部门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推荐的激励支持对象进行考核评定,同时参考巡视、督查、信访、审计反馈问题和国家、省政府、省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指示肯定等因素,提出激励支持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原则上每年确定3个设区市、10个左右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对象。
办法明确,激励支持对象确定后,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作建设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适当倾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上述三部门在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激励名单时,从三个获省级激励支持的设区市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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